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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催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武汉安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李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安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91号申请人:武汉安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咏。委托代理人:张汉生。申请人武汉安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856770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7月6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宁波慈溪支行、背书人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安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武汉安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岑央波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