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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希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394号罪犯黄希捷,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大村怡泰边一巷**号。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希捷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汕尾中法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黄希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希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8月,2015年2月、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希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希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