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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三萍与石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文萍,郭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文萍。委托代理人王娟峰,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三萍。委托代理人裴福旺,山西天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文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石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杨正平审判员  胡 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晶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