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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与铜陵莱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铜陵莱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7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余永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莱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夏世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陵莱克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