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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燕与被执行人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燕,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德州宏达建设集团天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5)德城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传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设集团天河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236号。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2)德城商初字第1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德州金汇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德州市东风路以北,市交通局以西购物中心房产(房证号:鲁德字第1114**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华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