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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精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辰光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精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辰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571号原告深圳市精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法定代表人:刘公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泉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世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顺意。上述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嘉琦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