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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忠良与连根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良,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759号申请执行人张忠良,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连根,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执行张忠良申请连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连根应支付申请人张忠良案款3525.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7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明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