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何世俊与安溪县茗殿商务酒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世俊,安溪县茗殿商务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36号申请执行人:何世俊,男,199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被执行人:安溪县茗殿商务酒店,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龙湖开发区***幢。法定代表人:杨文雄,任该酒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雍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何世俊与安溪县茗殿商务酒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2014)安民初字第610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安溪县茗殿商务酒店尚欠申请执行人何世俊赔偿款人民币175489.96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370元给申请执行人领取,现尚欠赔偿款人民币146119.8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进行反馈,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61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