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28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马国武与史万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武,史万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8民初15号原告马国武,男,回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原告史万军,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武与被告史万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武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万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马国武负担。审判员  张锦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