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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崔庆文与黄燕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庆文,黄燕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洪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52号申请人崔庆文,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白娟,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燕强,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158号和信商务中心A栋12层。法定代表人黄燕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昌东路158号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洪跃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洪跃辉,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崔庆文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燕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洪跃辉名下价值26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燕强、宁夏爱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洪跃辉名下价值2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