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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罗小刚诉李冬香、李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刚,李冬香,李朝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57号原告罗小刚,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冬香,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朝发,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李冬香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刚与被告李冬香、李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小刚撤回对被告李冬香、李朝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