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罗小刚诉李冬香、李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刚,李冬香,李朝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57号原告罗小刚,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冬香,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朝发,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李冬香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小刚与被告李冬香、李朝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小刚撤回对被告李冬香、李朝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欧秧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