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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嶝支行与被执行人谢飞艇、谢世龙、谢朝根、蔡财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嶝支行,谢飞艇,谢世龙,谢朝根,蔡财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嶝支行。被执行人谢飞艇。被执行人谢世龙。被执行人谢朝根。被执行人蔡财旺。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嶝支行与被执行人谢飞艇、谢世龙、谢朝根、蔡财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翔民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飞艇、谢世龙、谢朝根、蔡财旺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嶝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谢飞艇、谢世龙、谢朝根、蔡财旺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150元、诉讼费4077元由谢飞艇支付,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礼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