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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井燕与额尔德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井燕,额尔德木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39号原告吴井燕,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额尔德木图,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吴井燕诉被告额尔德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德力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额尔德木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井燕诉称,2014年4月1日,被告从我处赊购种子、化肥欠款18400元,双方每月给付2分利息,约定于2014年6月15日还清,而且由案外人祁福为此款提供担保。此款到期后,我多次打电话催要此款,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400元及利息7360元,合计2576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额尔德木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日,被告额尔德木图从原告吴井燕处购买种子、化肥,出具一枚18400元的借据,约定2014年4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此款至今未偿还。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额尔德木图欠原告吴井燕184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额尔德木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对于原告吴井燕要求被告额尔德木图偿还欠款人民币18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放弃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额尔德木图给付原告吴井燕欠款18400元。此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额尔德木图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额尔德木图承担130元,由原告吴井燕承担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德力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