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林显觉与孔洁、林付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显觉,孔洁,林付平,王文润,刘雪亮,程小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林显觉。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洁。被告:林付平。委托代理人:林万方,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润。被告:刘雪亮。被告:程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显觉诉被告孔洁、林付平、王文润、刘雪亮、程小兰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显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显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林显觉负担。审 判 长 黄兆针代理审判员 王玲粟人民陪审员 李悌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