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法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树范、黄连元、嵇殿阁与刘殿生、刘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范,黄连元,嵇殿阁,刘殿生,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法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王树范,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黄连元,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嵇殿阁,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殿生,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晶,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范、黄连元、嵇殿阁与被执行人刘殿生、刘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树范、黄连元、嵇殿阁书面提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作出的(2015)绥北民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彦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