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顺船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恒顺船务有限公司(HengShunShippingInc)。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河水山路***号媚雅峰公寓****室(301JALANBUKITHOSWEE,#19-01MERAPRIME,SINGAPORE169568)。代表人:倪华,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宋迪煌,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祥满,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山东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吉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李娜,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恒顺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船务)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17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恒顺船务为与浦发银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浦发银行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主管异议,认为根据退款保函的约定,任何本保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函相关的争议,均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规则和规定在伦敦提交仲裁,且恒顺船务已于2012年5月17日在伦敦提起仲裁,仲裁庭于2013年7月8日作出裁决,驳回恒顺船务的全部索赔请求。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恒顺船务的起诉。2015年8月20日,原审法院就浦发银行提出的主管异议进行了听证,恒顺船务在听证会上提出基于浦发银行审查和出具退款保函中存在严重过失,导致保函无法执行,致使恒顺船务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诉请追究浦发银行缔约过失的责任。浦发银行针对恒顺船务改变诉因的行为,要求重新给予答辩期,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浦发银行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仍然系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原审法院认为,恒顺船务起诉的依据是浦发银行于2008年9月12日签发的保函。该保函第十条约定“本保函应由英国法律进行解释和管辖,本保函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在伦敦提交仲裁”。恒顺船务确认依据该仲裁条款于2012年5月17日在伦敦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被伦敦仲裁庭驳回。本案恒顺船务虽主张浦发银行签署保函过程中的重大过错造成其损失,但其诉请内容亦属于与保函相关的争议,应当提交仲裁解决。恒顺船务选择伦敦仲裁的行为既确认了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又表明其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并非其起诉时所称仲裁条款系浦发银行单方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涉案纠纷已由伦敦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遂裁定:驳回恒顺船务对浦发银行提起的诉讼。恒顺船务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浦发银行于2015年7月31日提交的主管异议书仅有代理人签名,没有加盖公章,而代理人的委托权限仅为一般授权,故应认定浦发银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的主管异议。二、恒顺船务主张的缔约过失责任不应适用保函约定的法律适用及仲裁管辖。伦敦仲裁裁决所涉争议是保函下的还款义务纠纷而非本案所涉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伦敦仲裁裁决认定涉案保函不可执行是恒顺船务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缔约过失责任诉讼的前提和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恒顺船务以浦发银行在审查和出具保函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导致保函无法执行为由,要求浦发银行向其赔偿造船款及利息。恒顺船务起诉的主要证据保函的第十条约定“本保函应由英国法律进行解释和管辖,本保函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委员会的规则和程序在伦敦提交仲裁”。该仲裁条款系涉外仲裁条款,依据仲裁地伦敦的法律,即英国法,该仲裁条款有效。且恒顺船务依据该仲裁条款于2012年5月17日在伦敦提起仲裁,仲裁庭也受理并作过相应裁决。恒顺船务无论是诉请浦发银行履行保函返还造船款及利息,还是以缔约过失为由诉请浦发银行赔偿造船款及利息,均系保函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争议,故本案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涉及处分权的重大事项,代理人须有特别授权,但对其他事项,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并未要求特别授权,因此浦发银行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的律师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的主管异议,合法有效。综上,恒顺船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川审判员 夏 青审判员 范 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振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