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与李瑞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李瑞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字第279号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系董事长。地址九台市。诉讼代理人闫清金,该公司经理。被告李瑞金,女,1962年05月03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俊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