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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武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646号原告:武某,女。被告:李某某。原告武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时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丛姗、崔继飞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诉称,因被告离家出走,夫妻感情破裂,因此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育,被告给付子女抚育费;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李某某未提交答辩。在审理中,原告提供证据并经质证如下:1、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结婚的事实2、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已分居满2年的事实。3、昌图县公安局某镇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一份,欲证明被告于2012年4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4、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欲证明婚生子女身份的情况。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1月28日生一子李俊男(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2年4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另查,双方共同财产有一台海尔冰箱、一台32寸海尔电视、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均在被告处),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被告无故出走已满二年,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原告对共同财产表示放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武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一子李俊男由原、被告共同抚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3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该子女满18周岁止,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一次。三、一台海尔冰箱、一台32寸海尔电视、一台海尔全自动洗衣机归被告所有。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时东人民陪审员  丛 姗人民陪审员  崔继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