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5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冬与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588-1号申请执行人刘冬。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5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6852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455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白鹭打印人:党白鹭校对人:李国强送达时间:年月日合议笔录时间:2016年1月22日地点:本院合议庭成员: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龚四华合议案件:申请执行人刘冬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记录:党白鹭李国强:今天我们就我承办的申请执行人刘冬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先由我介绍一下案情。申请执行人刘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455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6852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我的意见是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执行完毕。朱江平:同意承办人意见。龚四华: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合议庭决议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455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