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刑更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得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得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更42号罪犯李得华,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台湾省台北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了(2010)厦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得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李得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其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1月30日到2015年10月为期34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8.2个,其中三级达标26个、四级达标6个、五级达标1个。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得华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月30日到2015年10月为期34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8.2个。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6500元,原审判决李得华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4700元及台币44700元以及手机2部拍卖款抵扣罚金。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罚金收据、原审判决书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得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得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常红.审判员 赖 民 勇审判员 黄 翠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 建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