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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与朱立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朱立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15号原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全。委托代理人:于晨,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韪祺,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朱立佳。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立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