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与朱立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朱立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15号原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全。委托代理人:于晨,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韪祺,系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朱立佳。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立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百胜餐饮(沈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