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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路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256号原告路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余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案由: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予。2016年1月14日原告再次以相同理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路某在本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后不满六个月的情况下,无新情况、新理由又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某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建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邵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