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谢小萍与朱宏玮、俞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萍,朱宏玮,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04号申请执行人谢小萍。被执行人朱宏玮。被执行人俞萍。申请执行人谢小萍与被执行人朱宏玮、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206民初00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宏玮、俞萍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06执2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