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与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蔡齐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蔡齐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2839号原告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农场北炼山。法定代表人冯光勇,公司董事长。被告德润生态科技大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商贸小区7-45号。法定代表人李浩森,公司董事长。被告蔡齐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润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蔡齐森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黄石市宏风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凤华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皮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