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9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玉和与肖少平、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和,肖少平,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0958-1号原告李玉和,司机。委托代理人张杉,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少平,司机。被告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廖家堡小区南江明珠1栋1单元1层1室。法定代表人熊莉萍,经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杨园教育科技创业园2号楼。代表人曾小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南达大楼四楼。代表人林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娟,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叶佳芬,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和诉被告肖少平、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和撤回对被告武汉汉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起诉。审判长 付正文审判员 王黑黑审判员 朱文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