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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3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邢延生与济南市中轩茗阁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延生,济南市中轩茗阁茶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585号原告邢延生,男,1972年4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萍,女,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中轩茗阁茶行,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左加文,男,198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延生与被告济南市中轩茗阁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延生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延生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延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颜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