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刑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朱卓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卓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刑终19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卓辉(自报身份),男,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93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台山市。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卓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卓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朱卓辉,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卓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卓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卓辉撤回上诉。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5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建华代理审判员 翁儒科代理审判员 黄凤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瑞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