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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与杨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杨华,陈和光,杨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280912-4。法定代表人林景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长青,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华,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陈和光,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杨书,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长江,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华、原审第三人陈和光、杨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永安市水东南高铝粘土矿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贵 良审 判 员 余   文代理审判员 谢 明 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婕(代)附: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