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黄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0号罪犯黄林,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商丘市人。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商睢区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林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21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黄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黄林谎称其姨夫是建设部领导、自已是郑州一建工程总监,并称自己承包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睢阳区妇幼保健院新址工程的砂石料供应,以让李连社送砂石料为名,编造要为接工程送礼、交押金等理由,在2011年6、7月份,让李连社分别给其汇款1万元、3万元和22万元,3次共计汇款26万元。后李连社发觉受骗后,经催要,黄林分两次共退还5万元。罪犯黄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于2013年3月、9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4年2月、7月、12月各获得一次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林虽有悔改表现,但未退出赃款,造成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冯 进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