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周丽芳与上海市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丽芳,上海市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丽芳,女,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胡仁俊,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章晨琦,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周丽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丽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其在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过程中出现突发状况的原因未予查明。一、二审法院关于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目前状况与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治无因果关系的认定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其现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周丽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周丽芳虽坚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但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支持其观点,亦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两级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定黄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周丽芳发生脑栓塞的后果无因果关系,据此驳回周丽芳的相关诉请,并无不当。周丽芳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周丽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丽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亮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