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罗旭群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旭群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546号罪犯罗旭群。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十日作出(2013)桑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旭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张中刑二终字第25号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旭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罗旭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核合格;在值班岗位上认真负责,完成干警交付的各项任务,2015年1月至11月共获值班员奖励分18.5分;优秀积委会成员奖奖励分3分,优秀互监组长奖奖励分3分,两次获改造之星奖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监狱举办的各项活动,参加各项活动共获奖励分7.5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20分。罚金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云霄县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及罪犯悔罪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罗旭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旭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旭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