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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226号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北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