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徐州市杜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杜家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马娟,杜方吉,周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杜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合沟镇房庄村。法定代表人马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刁隽桓。原审被告:马娟,户籍地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原审被告:杜方吉,户籍地址江苏省新沂市。原审被告:周兵,户籍地址江苏省新沂市。上诉人徐州市杜家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前海富海融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8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商业保理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由各方在深圳市宝安区签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