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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文丽琼与左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丽琼,左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27号原告文丽琼,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左正,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丽琼与被告左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文丽琼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