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文丽琼与左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丽琼,左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27号原告文丽琼,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左正,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丽琼与被告左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文丽琼负担。审判员 胡宇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