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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安乡县黄山头板鸭协会与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黄山头板鸭协会,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行初字第73号原告安乡县黄山头板鸭协会,住所地:安乡县黄山头镇忠济路088号。法定代表人裴祖森,会长。委托代理人高小红,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南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周德睿,市长。委托代理人曾晓红,常德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被告常德市财政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北正街89号。法定代表人尹正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祥,常德市财政局法规科科长。原告安乡县黄山头板鸭协会诉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财政局不履行行政奖励义务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乡县黄山头板鸭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高小红,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曾晓红,被告常德市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福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黄山头板鸭协会诉被告常德市人民政府、常德市财政局不履行行政奖励义务一案中,原告安乡县黄山头板鸭协会于2016年1月19日以另行获得相关帮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乡县黄山头板鸭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黄山头板鸭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乡县黄山头板鸭协会负担。审判长  陈玉香审判员  李明霞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