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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贾永与张静、葛继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张静,葛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贾永。被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葛继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葛继平位于盛世长安小区A座1单元12楼120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葛志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