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贾永与张静、葛继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张静,葛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贾永。被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葛继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肥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葛继平位于盛世长安小区A座1单元12楼1202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葛志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