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恋、关翠平诉被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姓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恋,关翠平,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869号原告刘恋,女,1988年9月10日生人,锡伯族,现住开原市八宝镇大湾屯村2组80号。原告关翠平,女,1965年5月12日生人,锡伯族,现住开原市八宝镇大湾屯村2组80号。被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开原市新华路。法定代表人贝世东,系该公司董事长。高东臣,男,1984年4月1日生人,汉族,现住开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恋、关翠平诉被告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恋、关翠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恋、关翠平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恋、关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恋、关翠平负担。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杨显华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