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才军与上海盈泽工贸有限公司、茆开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军,上海盈泽工贸有限公司,茆开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624号原告李才军,男,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上海盈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被告茆开雷,男,1965年9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李才军诉被告上海盈泽工贸有限公司、茆开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劳务费2,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李才军于2016年1月22日以被告茆开雷已经支付劳务费2,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法官助理奚鹏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