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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翁凤月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凤月,王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凤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赵丽敏,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辩护人孙海斌,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凤月、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宽检公诉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翁凤月及其辩护人赵丽敏,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海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本院依法提起公诉,2004年1月12日本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同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后被告人翁凤月、王某某以“要求检察机关对王某某进行国家赔偿”为由多次上访。2014年12月5日,因该案“已过请求赔偿时效”,本院作出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2015年8月29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翁凤月、王某某经预谋借“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在北京举行阅兵活动之机,由被告人王某某以看病为名到北京上访。后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党委书记徐某某、镇长赵某某、党委副书记吴某某找到翁凤月并做劝解工作,被告人翁凤月明知在举办“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活动期间进京上访镇里相关干部会受到处理并以此相威胁,敲诈了被害人徐某某、赵某某、吴某某人民币10万元整。2003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本院依法提起公诉,2004的1月12日本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同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此事为由多次上访。2014年12月5日,本院以“已过请求赔偿时效”为由作出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此事为由到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以及北京中南海上访。2015年3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以“喊口号”的方式反映问题,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以“喊口号”的方式反映问题,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7日。2015年5月1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反映问题,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到北京中南海上访。2015年8月29日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借“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在北京举行阅兵活动之际,以“看病”为名到北京上访。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翁凤月、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方式,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要求“国家赔偿”的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并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起哄闹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翁凤月辩称,起诉书提出的敲诈勒索罪名不成立。钱是徐某某去我家问的我有什么条件,钱是他们主动给我的,不是我强迫要的。10万元是我妻子王某某坐牢的赔偿款。王某某去北京是为了看病,要10万元钱的事我没有告诉过王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凤月犯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一、被告人翁凤月收到镇政府10万元钱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二、被告人翁凤月客观上并没有采取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所谓的三受害人索要财物。三、被告人翁凤月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综上,被告人翁凤月并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使用任何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且同意给10万元钱是政府行为,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政府作为行政单位法人,非自然人,政府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镇政府领导给付被告人10万元钱系职务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应判被告人翁凤月无罪。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015年8月份我去北京是去看病,并没有拿上访材料。翁凤月收到10万元钱我是不知情的。对于寻衅滋事,在2015年8月之前我去过北京,但去几次我忘了。我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我不知道,我在北京已受到过行政处罚,如果违法我可以不去,请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翁凤月收取镇政府的10万元是二被告人合谋的结果,也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去北京究竟是看病,还是去上访。二、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二被告人始终是向检察院索要赔偿,二被告人从来没有主动向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而是镇政府领导主动让翁凤月提出条件的,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采用胁迫的手段以,信访不足以胁迫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2003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由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04年1月12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同日,本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刑事裁定。2014年12月5日,因该案“已过请求赔偿时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多次以此事为由到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以及北京中南海上访。2015年3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以“喊口号”的方式反映问题,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2015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以“喊口号”的方式反映问题,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2015年5月1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反映问题,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广营派出所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1日7时许、2015年4月8日10时许、2015年5月1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以“喊口号”等方式反映问题,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三次均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均因患病缓收;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工作说明证实,2015年5月21日王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地区上访的事实;3、证人王某、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21日下午6点钟左右,接到宽城信访局通知,王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已被送往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要求镇里工作人员将王某某接回。后二人与碾子峪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将王某某接回。接回后送到碾子峪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要对王某某进行询问,但王某某拒不接受调查;4、张某、刘某甲的事情经过说明证实,2015年5月21日二人与裴某某、王某一起到北京马家楼接济中心将王某某接回的过程。在将王某某接回到碾子峪派出所时,要求王某某到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王某某称自己心脏病复发,要求到镇卫生所进行治疗。后二人与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将王某某送到卫生院进行检查;5、宽城满族自治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患有冠心病,抑郁状态;6、办案说明、旅馆住宿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王某某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在北京入住旅馆的相关信息;7、被告人王某某2015年11月19日供述内容,2015年8月29日去北京看病着,但2015年春天的时候,因为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拘留其60多天的事,去北京上访着。其到一个叫联合国开发署的地方,当时那里的工作人员接见的其,还给其作笔录着,作完笔录后那里的工作人员说其构成非访了,因为这点事其不应该上北京上访去,所以给其行政拘留的处罚,当时他们把行政拘留的手续都开了,拘留几天想不起来了,因为什么拘留忘了,他们把拘留手续给其看着,因为其有心脏病没有执行就让其回来了。并称2015年8月29日那天,其到北京之后翁凤月没有和其联系过。二、敲诈勒索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北京,入住北京市宣武区宣副旅馆。8月2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某不见后,镇党委书记徐某某、镇长赵某某、党委副书记吴某某找到翁凤月并做劝解工作,被告人翁凤月明知在举办“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活动期间进京上访镇里相关干部会受到处理并以此相威胁,要求给10万元,王某某就回来。8月30日上午被害人徐某某、赵某某、吴某某经袁某某手将10万元交给翁凤月。后翁凤月让其儿子翁某某将10万元存入峪耳崖镇农业银行。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12时许在北京市东直门交通枢纽站进站口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案发后,被告人翁凤月的儿子翁某某将10万元上交公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翁凤月2015年8月30日的供述称,大概在2003年的时候,因为其家和恒泰集团有山场纠纷,其媳妇王某某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起来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也给批捕了,但是最后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的其媳妇王某某无罪,因为其媳妇在2003年的时候被羁押了67天,其就告检察院,后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给了其一份书面答复,怎么答复的想不起来了,反正其认为王某某应该得到补偿,从2014年国家有错案纠错的政策后,其和其媳妇就开始上北京上访,先后去过五、六次,找过很多有关部门,但是到现在也没有解决。2015年8月29日上午,其媳妇王某某又上北京上访去了,当天晚上徐某某、吴某某、袁某某就来到其家找其,问其有什么要求。其就说,低于10万元钱不行,差一分钱也不行。他们问其为什么要这钱,其就说其媳妇被拘留了60多天,得54000多元钱,其被拘留了六、七次也得3、4万元钱,再加上去北京上访的路费,加在一起最少也得10万元钱。当时徐某某就说:“让王某某回来吧,你们要上访去,我这官就保不住了,快回来吧,钱好说,我们研究”。当时其说:“把10万元钱拿这来,我就让我媳妇回来”。随后袁某某就给其叫到屋外,和其说这事,还说亏待不了其,但是也没有说好。后来徐某某就说回去研究,然后他们三人就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袁某某开车来到其家,袁某某说先给其7万元钱,先让其媳妇从北京回来,其就说明天早上再说。2015年8月30日10点多,袁某某又到其家找到其,袁某某给了其10万元钱,还说这事别声张,就徐书记、赵镇长他们三个人知道。当时其要求检察院到场做个手续,袁某某说不用了,他替办了。随后其就给袁某某写了一张收条,收条上写的是宽城县人民检察院错判王某某的补偿款10万元钱。并称因为知道现在北京要大阅兵,两、三天之前镇里和派出所的人就看着不叫上访,其媳妇现在去北京上访,有关部门好重视,再加上我们知道要是现在有人上北京的话,镇里的相关领导会被处理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媳妇才去的北京。2015年8月29日晚上其给其媳妇打电话她手机关机了,8月30日早上其媳妇给其回电话,其在电话里告诉她镇里答应给10万元钱了,后来其媳妇叫其注点意,还说叫其找个律师,在不找个中间人,但其没有找,其媳妇给其打电话的时候袁某某还没把那10万钱给其呢。其得到钱后,其和其媳妇联系过,其在电话里说这事解决了你回来吧,当时其没说袁某某把那10万元钱给其了,但她也知道是咋回事(后续供述中否认此事与王某某商量过,均称王某某不知情);2、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供述均否认其去北京是为了上访,并否认期间翁凤月与其联系过;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碾子峪镇担任党委副书记。抗战胜利70周年阅兵安保期间,碾子峪镇大板村归其包保,信访稳定工作由其负责。大板村的翁凤月及家人是老上访户。2015年8月29日下午4点左右,翁凤月的妻子王某某找不到了,因为王某某也老是上访,其怕她上北京上访去,就到处找她,但是怎么找也找不到。随后其把这个情况汇报给镇党委书记徐某某,因为上访人员上北京上访去,包保村的镇党委书记、镇长和其就会受到相应的处分,所以当天晚上其和徐某某还有大板村的村主任袁某某就到翁凤月家做思想工作,劝翁凤月让他妻子回来,有事说事没必要上访。其和徐某某、袁某某给翁凤月做思想工作时,翁凤月就说镇里也解决不了他的问题,现在正是阅兵期间,上北京闹点动静,把现在的县长、镇长和包村的领导都免了。当时三人给翁凤月做工作,但是翁凤月就是不同意给他媳妇叫回来,翁凤月说让他媳妇回来也行,得给他10万元钱,不给他10万元钱,他还继续上访去。袁某某还把翁凤月叫到屋外,具体怎么和翁凤月说的其不清楚。其和徐某某回到单位后,找到镇长赵某某,因为县里有文件规定,阅兵安保期间要是有上访人员上北京上访,就会追究包保领导和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怕王某某上北京上访,追究责任,为了政治前途,三个人就商定答应翁凤月提出的条件,给他10万元钱,这10万元钱由我们三人共同承担。钱是其和徐某某、赵某某三人出,都是用工资出这钱,因为当时三人没有那么多钱,就和袁某某借了10万元钱,由袁某某把这钱转交给翁凤月。2015年8月31日上午,徐某某、赵某某每人出了4万元,其出了2万元钱,凑够10万元钱后,把钱给袁某某了;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其为碾子峪镇政府镇长。庆祝抗战胜利70周年期间,为了稳控上访人群,按照上级要求镇党委政府对碾子峪镇的重点上访人员分工进行包保,其和徐某某书记是总负责人。8月29日下午,包保人员发现王某某已脱离盯防视线范围,认为王某某有可能去北京上访。后决定由徐某某书记去翁凤月家了解情况,徐某某回镇里后,经了解翁凤月说给他10万元钱,王某某就不上访了。省市县明确要求在纪念抗战七十周年的活动期间不得发生进京非访事件,为不给省市县找麻烦,不对三人政治前途造成影响,其和徐某某、吴某某商定同意给翁凤月、王某某10万元钱,钱由三人负责,其和徐某某各出4万元钱,吴某某出2万元钱。当晚由大板村村主任袁某某找翁凤月谈,翁凤月同意8月30日上午10点将10万元钱送到翁凤月家,由翁凤月将其妻子召回。8月30日上午由于所有干部都在盯着信访人,没时间筹款,为了防止因钱的问题致使王某某上访,暂时由袁某某垫付,这样袁某某就把10万元钱给翁凤月了,当天下午政法书记裴某某等人将王某某从北京接回。8月31日三人把钱还给了袁某某;5、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任碾子峪镇党委书记。2015年8月29日下午4点左右的时候,其接到镇里副书记吴某某的电话,说王某某不见了,找不到人。当晚其和吴某某还有袁某某就上翁凤月家给他做工作,想让翁凤月叫他妻子王某某从北京回来,别上访了。当时就翁凤月自己在家,其和翁凤月说后,翁凤月说,门都没有,过两天他还去呢,现在党的政策好,XXX给做主,这回非得把书记、县长给撸了。后来其和吴某某、袁某某就给翁凤月做工作,翁凤月不同意叫他媳妇回来说,让他媳妇回来也行,拿10万元钱来,不拿10万元钱谁说都不行,过两天他还上访去。随后三人又给他做思想工作,翁凤月还是说,不给10万元钱肯定不让他媳妇回来,现在快要大阅兵了,这样他们上北京上访去力度才大呢,才有人管呢。后来袁某某单独给翁凤月叫出去做工作也没做下来。到镇里之后,其给袁某某打电话,让给翁凤月再做做工作,过了一段时间袁某某给其回电话,说翁凤月还是要10万元钱,少一分也不行。当时其和赵某某、吴某某就在一起商量,这10万元钱给就给了吧,其和赵某某每人出4万元钱,吴某某出2万元钱,当时赵某某、吴某某也就同意了。因三人手里没有那么多钱,就让袁某某先垫上给翁凤月。并称给钱是怕翁凤月的媳妇王某某在北京跑到中央哪个部门去或者在北京闹出点什么事,县里就会追究其和镇长赵某某,副书记吴某某三人的责任,就有可能受处分,耽误政治前途。这段时间信访维稳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种情况下,实在没办法了,才答应给翁凤月10万元钱;6、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碾子峪镇大板城村村主任。翁凤月他们一家子都是老上访户,经常到北京上访。2015年8月29日晚上,碾子峪镇的镇党委书记徐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翁凤月的妻子王某某不见了,让其和他一起到翁凤月家给翁凤月做做思想工作,让王某某回来。翁凤月当时就说拿10万元钱来,10万元钱放这,人就回来。当时其和徐某某、吴某某怎么给翁凤月做思想工作也做不下来,就是要10万元钱,少一分也不行。其就把翁凤月叫出去单独和他聊会,但怎么做工作也做不了,随后其和徐某某、吴某某就走了。过了不长时间,徐某某又找到其,让其再单独找翁凤月做思想工作,让他少要点。后其单独又找翁凤月,翁凤月始终还是要10万元钱。其给徐某某回话后,徐某某说实在不行就答应他吧。但是徐某某他们没有那么多钱,让其先垫着,过后再给其。其又找到翁凤月,他同意让他妻子王某某回来,不在北京上访了,并商定第二天上午给他10万元钱。2015年8月30日上午10点多钟,其在翁凤月的二哥家把10万元给了翁凤月,翁凤月给其打了一张收条;7、证人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8月30日在北京东直门交通枢纽进站口把王某某找到之后,她挺痛快就和其回来了。在其打车拉着王某某走的路上,王某某用手机给同村的李英媳妇打电话,问李英媳妇在哪呢,还说你怎么这么完蛋,让镇政府找到了,还问李英媳妇啥时候上北京去,还说以后有什么事了和她联系;8、证人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的儿子。2015年8月30日上午,其父亲给了其10万元钱,说是其母亲王某某的补偿款,然后让其存起来。后其用其户名将钱存到峪耳崖镇农业银行。2015年9月1日其把10万元支出来上交给了公安机关;9、证人刘某乙证言称,2015年8月29日、30日王某某是否和其联系过,其想不起来了;10、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9月2日侦查机关将涉案赃款10万元自翁某某处调取;11、收条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自袁某某处调取的收条的内容为“今收到人民币壹拾万元系宽城满族自治县检察院错判王某某补偿款。收款人翁凤月,经手人袁某某,2015年8月30日”;12、2015年8月21日宽城满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办公室的紧急通知内容,“对以访谋取利益、采取过激行为对政府施压、组织煽动非正常上访的挑头人员、骨干分子要严厉打击、顶格处理。”“对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当时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该通报的通报,该问责的问责,该撤职的撤职,该由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处理的介入调查处理”;13、河北省委办公厅及承德市委办公室通知内容,“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加大问责力度,督促引导各级干部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为纪念活动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14、保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度会议关于望都县进京“非访”情况的通报证实,望都县进京“非访”的案件实施问责,对镇党委书记免职处理,对相关稳控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做出深刻检查。本案的综合证据:1、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立案情况;3、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书、建议书、郑某某户籍查询、撤回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2002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批准逮捕,于2002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执行逮捕,于2003年12月12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起公诉。2004年1月12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对王某某、郑某某的起诉。2004年1月12日本院裁定准许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郑某某的撤诉。并于2004年1月15日对其他同案犯作出了判决;4、刑事赔偿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信访答复函证实,2014年12月5日,因赔偿请求人王某某的请求已过请求赔偿时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的刑事赔偿决定。并于2015年1月21日对王某某的信访事项作了答复;5、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的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在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间因违法及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证实本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翁凤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北京举行阅兵活动期间,以如不给钱,便不让其妻子王某某从北京返回为由要挟镇政府工作人员,三被害人被迫答应被告人翁凤月勒索钱款要求,并给付了1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翁凤月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在信访事项被依法终结,经公安机关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去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的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违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翁凤月明知信访事项已被依法终结,仍以如不给钱,便不让其妻子王某某从北京返回为由相要挟,向三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主观上具有勒索的故意,其客观上实施了勒索的行为,故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2015年8月29日至8月30日期间去了北京,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被告人翁凤月所得赃款已上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供认了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经过社区调查,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帮教条件,社区矫正管理局认为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罚,综合全案,本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翁凤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翁凤月的违法所得10万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关 峰审 判 员  曹飞燕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