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民终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姬凯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姬凯民,项继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姬凯民委托代理人:那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继伟上诉人姬凯民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姬凯民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方式,上诉人姬凯民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姬凯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梅审 判 员 杜 昕代理审判员 王嘉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