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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刑更79号罪犯赵某某。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林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1月8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某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某于2004年3、4月份的一天,伙同他人将闫某某轮奸。罪犯赵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作案后投案自首。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被评为监狱级��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代理审判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郭胜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