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执字第026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韩延林与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延林,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665-1号申请执行人韩延林。被执行人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季伟,该××总经理。韩延林与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4)张民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一、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归还韩延林工程款75000元,限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毛丽丽应对上述第一项中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结欠韩延林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一、维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三、驳回韩延林其他诉讼请求;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韩延林各负担167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75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钰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延林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民终字第00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韩延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