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3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申玉义申请执行张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03执字第78号张如意:你与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站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玉义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申玉义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150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