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6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顺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顺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118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号福星商住楼*栋*层*号。法定代表人戚光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顺贵,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豪物业公司)与被告张顺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建明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豪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顺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顺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建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又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