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马新建与李文娟、李付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建,李文娟,李付吉,苑芹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安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建。被执行人李文娟。被执行人李付吉。被执行人苑芹肖。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安执字第14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付吉的银行存款53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李付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需扣划账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付吉的银行存款5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忠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