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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徐安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安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镇兴路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清,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兴忠,男,汉族,1961年8月8日生,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勇敢,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安德,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生,瓦工。上诉人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嘉公司)因与被上诉徐安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徐安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并经上诉人盛嘉公司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上诉人徐安德撤回起诉,经上诉人盛嘉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被上诉人徐安德撤回起诉;二、撤销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徐安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盛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珺珉审 判 员  李明伟代理审判员  陈礼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家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