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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253号陈仕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力,唐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253号原告陈仕力,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代理人李会军,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唐冬平,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仕力与被告唐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仕力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仕力与被告唐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仕力需要寻找新的证据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仕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仕力负担。审 判 长  梅永忠审 判 员  唐爱珍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