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二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郝娟,郝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00244号申请人二连市远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高杰,经理。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法定代表人王国文,总经理。被执行人郝娟,女,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科员,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郝胜利,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做出了(2015)二执字第24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因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利众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莘富生执行员 云晓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塔林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