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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鑫与周宗亮、徐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周宗亮,徐军,周兆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489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周宗亮,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徐军,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周兆发,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9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宗亮、徐军、周兆发银行存款9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