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生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42号原告生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生某某提供的被告王某某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查询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被告王某某户籍并未在本院所在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生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晓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