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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生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42号原告生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生某某提供的被告王某某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查询后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被告王某某户籍并未在本院所在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生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晓茹 来源:百度“”